刑事訴訟中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等。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qū)彵WC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jié)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jié)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diào)換、違反規(guī)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jié)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