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被解除勞動合同能得到賠償,在孕婦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