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代農(nóng)民以實物租金為主,貨幣租較少。乾隆嘉慶時期,貨幣地租的比重占左右。 而且地主會在有波動的時候就改變收租方式,當銀的購買力提高,物價下跌從實物租改收銀租;反之,當銀的購買力降低,物價上漲,放棄銀租改收實物。唯利是圖,銀米兼收。
2、盛清: 據(jù)乾隆《安遠縣志》記載,佃農(nóng)如果種植糧食,需用糧食收獲量的一半交租,而種植煙草,只需以煙草收獲量的三分之一交租。南方江浙的太湖周圍州縣,每畝田的租額約為米1、0至1、6石或谷2至3石。江西鄱陽湖周圍的田租,每畝田多數(shù)為米5斗至1、2石或谷1石到2、4石。廣東地區(qū),租額是每畝谷2石至2石4斗。北方山西平遙,租額為每畝雜糧5斗。 山東濟寧普濟育嬰堂收租每畝3斗以上??梢姡敃r北方實物租額多半在每畝2斗到4斗左右。
3、 清末光緒年間,租銀最高的是每畝1兩;最低的是每畝租銀一分八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