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第九條,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申請的先后順序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發(fā)放旁聽證,但應當優(yōu)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旁聽。
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一)證人、鑒定人以及準備出庭提出意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
(二)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
(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狀態(tài)異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記錄的公開庭審活動,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依法不公開的庭審活動,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人不得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