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發(fā)工資是違法行為,根據(jù)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試用期不發(fā)工資,您可以到勞動監(jiān)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jù):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