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jù)判決寫成的文書。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