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降半旗的人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yè)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法律依據(jù)】
《國旗法》第十四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yè)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發(fā)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guī)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