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門可以辦身份證。首次申領需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換領、補辦可到居住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法律依據(jù):
《居民身份證法》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fā)。
第九條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nèi)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