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不能被起訴。公司注銷后,其主體地位消失,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而起訴需要有明確的被告,被注銷的公司并不具有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