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職工累計工作年限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累計工作年限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累計工作年限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對于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當按職工工資的百分之三百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guī)定,
用人單位經(jīng)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職工年休假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