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如果男女雙方已經(jīng)結婚,要要回彩禮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只有在滿足了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者兩種情形之一,要求返回彩禮的請求才能得到支持。同時要回彩禮勢必對對方造成一定的傷害,該解釋進一步明確,在滿足上述兩種條件而要回彩禮時,還必須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