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jīng)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經(jīng)取得的財產權利。(3)婚前財產的利息。(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xiàn)為另一形態(tài)的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jù):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