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qū)徶皇且环N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辦理取保候?qū)徍蠓ㄔ赫J(rèn)為有罪的,自然會判處實刑。
取保候?qū)徥侵競刹?、起訴和審判機關(guān)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zé)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征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6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p>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yán)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p>
取保候?qū)徲晒矙C關(guān)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