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發(fā)票,如果屬于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的,可以抵扣;如果屬于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中購進的勞務,則不可以抵扣。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