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無權征地,但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或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村委會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土地進行收回。
引用法規(guī):《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