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尋釁滋事罪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法律依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本條規(guī)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xù)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xù)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